《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请发放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四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的内容,以本人档案记录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审核。第五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申请登记表》,由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我长期固定地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第六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长期固定地址签发。第七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八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发新证;但是,应当向其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第九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其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相关法规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到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