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电经营用电规定:1、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2、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农村安全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用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一。各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用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安全。3、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工和广大农村用户。4、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5、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