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之类的对合伙人的个人职业能力要求较高,如果不具备相关的资格,也不会被吸纳入伙。若使用有限公司类型,对入股的股东要求便比较小,并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容易存在扯皮等情况;然而使用合伙制,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企业的积极发展有好处。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