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职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认可)。(2) 辞职、代理人员(办过就业手续的)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人事关系代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3) 民营企业未办人事代理的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体检时,提供经所在县区及市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