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开庭10日前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2、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3、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二、庭前会议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3、庭前会议的程序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