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扩展资料: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6、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