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监护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三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