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时,可提供以下证据:1、原抚养子女的一方因病或因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2、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3、原抚养子女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4、子女继续与原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证据。5、八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愿意与一方生活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于1993年实施,其中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表示愿意随一方生活的,可以作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作此规定系因为当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我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颁布实施时,已明确修改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司法实践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