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空头支票应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处罚一般依照以下程序:

1﹑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调查取证。

2﹑将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等送达出票人。

3、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银行。

4﹑罚款缴纳。

5﹑手续费的支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