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限额,银行对出租的保管箱是只租不管。银行对客户存放的物件是不过问的。

尽管银行均保证保管箱“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爆”,个别银行还在库中设置了价格不菲的恒湿恒温机,但是多数银行在保管箱协议中不承诺赔偿。银行和客户签订的是租约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租一个场所给客户存放物品,对出租的保管箱是只租不管。

一家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表示,从客户隐私考虑,银行对客户存放的物件是不过问的,既不清点,也不登记,因而客户在保管箱里究竟放了什么东西,银行并不知道。

合同上对存放物件是有相关要求,如不是易燃易爆品等违禁品。银行提供保管箱给用户存放物品,收取的是保管箱的租赁费用,并不是保管费用。一般来租用保管箱的多以家底较为厚实的中老年客户为主,出于安全和放心的考虑,存放的都是黄金珠宝、古玩字画、合同重要文件等珍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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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与银行的纠纷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银行“只租不管”,客户碰到物品被盗时难以举证,常与银行发生纠纷。在保管箱被盗案件中,多数法院不予受理,即使是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多因双方确立的是保管箱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证据不足判定客户败诉。

律师认为,银行保管箱被盗后的赔偿,主要取决于银行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以及银行是否有过失责任。现金和珠宝等贵重财物的价值难以估算,不容易举证求偿,而保管箱应以存放私人文件和证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