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米。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米,即约420 亩的土地是直接影响范围,无法再利用。

扩展资料:

污水处理厂边界300m范围为敏感类建筑限建区,严格限制居住、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将污水处理厂边界300~500m内北、西、东侧的规划居住、公建用地列为建筑控制区,控制居住、公共设施的审批,提前安排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在污水处理厂实施后再执行控制区内敏感性建筑的审批。

限制标准一般相当于恶臭强度2.5~3.5级,超出该强度范围,即认为发生恶臭污染,需要采取措施。由嗅闻统计可知,在污水处理厂下风向30m内,感觉到较强的气味(4级),在30~100m内很容易感觉到气味(2级~3级),在200m处气味很弱(1~2级),在300m以外则臭味已嗅闻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