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创作分两类。第一类同人创作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静态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类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