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要约的拘束力,它是指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的要约,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性义务和赋予的撤销权利;另者,要约对受要约人赋予的承诺权,而要约的拘束力指的是要约生效后给当事人带来的、要求必须为或者不为什么的约束性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