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属于“清算会计”的问题,折旧的前提是“持续经营”,既然前提不存在,并且“会计主体”也不同,就应该用其他标准去衡量现有资产的价值。建议:1、规范的做法:按照新办企业的“重置价格”或“变现价格”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估值,以此价格对账面资产进行处置,建议可以直接出售或利润分配的方式给“老板”个人,然后其再投资给新办企业;2、也可以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处理,要注销的公司正常计提折旧,资产已账面价值投入新公司,毕竟是一个老板。这其中涉及很多问题,不简单是会计处理的问题。比如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