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虚开行为应当包括有四种表现形式:①他人虚开发票②为自己虚开发票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④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而"虚开",又可以分为①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发票②虽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所开发票与实际发生的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相符等情况。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在刑法第205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205条之一。本罪的行为表现是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关于情节严重的界定,即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主要分为四类情形,即(1)虚开发票在100份以上;(2)虚开发票的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3)在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