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庭前准备有哪些?

第一、检查所函、授权委托书是否已经交给法院,或者准备好,当庭递交。

第二、再次审查本案的诉讼时效、举证期限是否有问题。

第三、带上己方的证据原件。不建议律师保管原件,以免丢失。让当事人对照证据清单将原件整理好,开庭上将证据原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带上。

第四、己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否与诉状一致,有什么变更或补充说明。

第五、有无补充证据,如有,份数要备足。

第六、证据的证明内容,除了证据清单上写的,有无补充变更或说明。

第七、有无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比如调查申请、评估申请、鉴定申请等。如已经提交,开庭时留意法官对申请的处理。

二、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以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环节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处理的阶段,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合法的进行辩护处理的,所以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好合法的认定,避免因法律程序错误而导致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