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到法律的底线时,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扩展资料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