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