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应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处予5日以下拘留。(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有关场所,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二)在公众聚集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三)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四)在居民住宅楼,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五)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 ,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六)因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受过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七)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雇佣、指使或强令他人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无证电焊、气焊作业引起火灾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有关条文说明(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二)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三)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建设民用住宅区、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工业建筑、公用建筑、校舍场馆建筑及其他重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