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婚姻法解释(三)》实施至今已将近十个月了。请您大致介绍一下该解释的出台以及实施情况?答:好。众所周知,近几年来,全国的房价上升很快,虽然国家推出多种举措控制房价上升,但房屋的价格依然居高不下。房子在婚姻家庭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父母以及子女对房子都很注重,子女结婚前后买房时,自己的收入通常很难完全支付房款,父母资助的占很大一部分。有的甚至是用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半辈子的收入给子女买房。因此,父母和子女都很注重婚姻中房屋的产权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就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该解释出台后,对房屋的产权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离婚时房产分割争议明显减少,也给法官裁决和调解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诉讼开始减少。所以,该解释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稳定婚姻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问: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这个司法解释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解释对房产作出了哪些规定呢?答:可以。《婚姻法解释(三)》不仅对房屋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也对目前比较常见的亲子鉴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用大量的条文对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三种情形最为重要,一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二是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三是婚前一方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姻共同还贷。问:对于这三种情形,您能先给我们介绍第一种情形吗?答:好的。在介绍之前,我想先讲讲条文背后的法理。《婚姻法解释(三)》背后运用的是这样一种法理,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当视为个人的财产;父母一方或者父母双方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所买的房屋,或者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子女双方对房屋的产权享有按份共有。所谓按份共有,就是各方按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产权。明白了这个道理,再说上述三种情形就比较简单了。对于第一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应当为子女的个人财产。问:那么第二种情形“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我们该怎么理解呢?答:对于第二种情形,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子女按照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享有产权。比如,双方结婚买房总共需要100万,男方父母出资60万元,女方父母出资40万元,那么,对于购买的这个房屋,男方享有60%的产权,女方享有40%的产权。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第二种情况,无论是结婚前买房还是结婚后买房,夫妻双方对房屋均是按份共有。问:听您介绍完第一、二种情况,我们收获很大,那么第三种情形房产该怎么分呢?答:对于第三种情形,婚前一方购买房屋,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是指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是用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还贷,如果用他的个人财产还贷,就应当认定为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问:听了方律师的介绍,对婚姻中房屋的产权问题明白了很多。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年轻的父母在买房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请问,像这种情况,房子归谁呢?答:您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好。刚才介绍的都是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年轻夫妻在购买房屋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他们有的是考虑到夫妻感情日后可能不稳定,将房屋写在自己名下怕以后分割财产,为了子女直接写在小孩名下,有的是为了避免年老后孩子在继承时交纳遗产税,也有的出处其他的原因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解释(三)》没有作出规定,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房产登记在未年成子女名下,即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并且未成年人依法是可以接受纯获利的赠与的,他们当然可以接受父母的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小孩名下,但却是用父母的财产购买的,孩子没有成年,也没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所以房屋应当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称房屋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或者说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有都失偏颇,是谁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因为如果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其父母可能身无分文,离婚时,双方都要净身出户,这对于父母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是父母在购买房屋或者登记时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的(包括在登记资料中显示赠与),或者通过公证明确赠与的,并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应当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是,如果登记原因不明,或者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该房产应当视为父母和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父母和子女对房产共同共有。但是,如果因该房屋产生了债务,应由父母来偿还。问:通过方律师的介绍,我们发现关于婚姻中的房产问题真的很多,最后,您想对这个问题提出什么样的建议呢?答:婚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很多,这里我只介绍了几种常见的问题供大家了解。并且《婚姻法》及其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其中的一部分,还有许多问题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和涉及。同时,法院在执行时,也会经常遇到难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时又无法可依,跟执行部门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我国有关立法机关以及司法解释部门应当及早出台相关规定,解决现实中遇到的这些问题。总之,《婚姻法解释(三)》以及婚姻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对确定和划分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有利于稳定夫妻之间的感情以及家庭的团结,同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问:非常感谢方律师接受这期有关婚姻中房产问题的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