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那么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谈判取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未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得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地点、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