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所有权注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要什么材料

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怎么确定船舶所有权转移时间

船舶属于动产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法律对船舶这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并无特别规定,《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并非对船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别规定,因此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自船舶交付受让人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