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侦查书应该如何进行书写?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 ,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 30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二、事实与理由

梁某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06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第一把手”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还。

梁某为曹某某“保管”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2003 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03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要被没收”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没收”,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 2003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梁承诺等“事件平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10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还。

梁某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2003 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号房屋转户登记为“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BL镇字 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承诺“等事件平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侦查,属于公安机关所从事的一种行为,虽然说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需要进行立案侦查,但通常情况下可以由申请人或者说是举报人来对某一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这个申请书就非常重要了,需要写清楚具体应当请求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