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教唆的场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相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②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处罚。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同时,对教唆犯适用法律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对共谋者,则不适用,只适用共犯的一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