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金某酒后驾驶小客车与洪某的货车追尾,造成金某及小客车乘车人季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季某无责任。事后,受害人金某的妻、女、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本案中,洪某驾驶的货车于2005年4月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被告承保的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在该法实施之后。同时,从本地区相关部门的规定看,车辆管理等部门均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其目的就是要分散社会风险。因此,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并无本质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机动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理赔不以被保险车辆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该条赋予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四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属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