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本法。问: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务主管。 最近,由于与企业的一些冲突,老板要求人事部强迫我离开。回头见,我从未主动辞职,所以公司宣布裁员,但全公司30多人裁了我一人。当我要求我的老板谈判时,他实际上说私营企业的老板拥有最终决定权,无论谁被告知离开,他都将离开,劳动法无法控制!我该怎么办?
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本法。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认为只要它是一个私营企业,它就可以不顾法律随意更换工作或终止合同,这是极其错误的,也是无知的表现。
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而不是由企业随意编造。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发生生产变更、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员的;(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签订较长时间的定期劳动合同;(二)与无固定期限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三)家庭无其他职工,且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如果你的公司无视这些法律,即所谓的“裁员”解雇你,你可以立即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是否需要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是否需要对非法解雇支付双倍赔偿?你可以自由选择。从你介绍的信息来看,我认为你的老板解释说他以“解雇”的名义隐藏了非法解雇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