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间,也就是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与我国2002年保险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该款规定将二年的索赔期间明确定性为诉讼时效,并将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由原来的“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规定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但是,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确定索赔时效的起算点仍然存有争议,这对于维护被保险人、保险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影响。

准确界定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关键,就在于明确“保险事故发生”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据此,可以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本意,且体现最大诚信原则,同时,被保险人按照保险理赔的程序能够依法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依此原则,不能以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日作为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等同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不宜以第三者起诉之日确定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