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时,必然导致承担责任主体的错误,甚至导致不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倾家荡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

虽然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级主管机关复核,但因二者同属公安部门,有一定的隶属关系,有可能会互相包庇,难免导致当事人对复核结果的信任度下降,影响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其次,没有有效的考核制度,更没有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使事故认定书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作为法治国家,任何行政主体都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就有可能产生行政腐败,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保证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现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呢?我认为国家应健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措施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可以成立一个脱离于公安部门管理的机构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进行监督,并受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重新鉴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