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违法发放贷款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如何判断信托公司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谓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的行为。信托公司如果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具体的违法情形如下:

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

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

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

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

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

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

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

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主观方面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获得信托牌照的公司,也是可以向他人发放贷款的,由于相比较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而言,此类公司的贷款门槛比较低,故此也有不少人选择向信托公司提出贷款请求。信托公司在受理贷款请求后,需要严格审核,不得向不满足条件的申请者发放贷款,否则有可能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