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公开的便民措施有哪些

1、为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提供保证

只有法院重视此项工作,应该说是很容易做到的。在审判庭里,购置一台自动饮水机或者在开庭前买一些矿泉水;准备足够多的座位以便于群众旁听;为旁听审理的老百姓提供工作餐,等等,都是法院从物质上为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提供了力所能及的保证。

2、改善人民法院的工作条件

拓宽审判公开的渠道。一方面要切实坚强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开审判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开庭公告、公布公开审判结果,听取意见或举行阅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拓宽审判向社会的公开面,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审判制度是一项司法民主的制度,使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过程,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的公正性,促进国家和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在当前蓬勃发展的司法改革活动中,只有真正做到了几上几个方面的要求,才可能将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从而保证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同时,也能督促审判人员公正办案,提高素质,认真接受公众监督,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二、审判公开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