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案主犯从犯的规定是什么?

玩忽职守案主犯从犯的规定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活动当中,其主要作用的人员视为主犯,如果是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两者的处罚力度是不同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二、如何认定主犯和从犯

1、认定主犯: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 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以上就是关于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了,希望小编的文章可以给大家一些帮助。其实在刑事犯罪中,由于案情往往十分复杂,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工作也会有许多的困难,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绝对不能一概而论。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是非常的辛苦的,但是也有一些人员他们玩忽职守,所以导致了非常重大的人民利益损失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玩忽职守罪来进行一个合理的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