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应当这样理解: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履行了部分义务,则应当双倍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了部分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定金。2、《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本案中所约定的定金不符合规定,则超过20%的部分无效。以下分析以该数额符合规定比例为前提。3、乙作为接受定金的一方,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80%,则对未履行部分的定金应当双倍返还。这里不需要列方程式,10万元中的80%即8万元应当抵作价款,另2万元应当双倍返还,即乙应当返还给甲4万元。4、“若问题改为乙收受的10万元定金,应如何处理?或应如何返还?”《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所以10万元中的8万元抵作价款,另2万元双倍返还,即返还给甲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