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追赃有三种方式:

一、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三、诈骗人主动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