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所签订的协议,如果在协议中没有进行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就管辖问题又达不成一致意见,只能采用合同的法定管辖,即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涉及第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第三方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