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1954年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这次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它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这部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证。

宪法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主要体现的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原则,不但保障了人们的最基本利益,也是对人民的一种约束。宪法是由我国的人大代表进行颁布的,在写宪法之前,国家由关部门,会让有关人员,到社会上进行考察,考察过才可以编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