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属于行政审查活动,具有初审性质,不具有终局性(国务院的终局裁决例外);而税务行政 诉讼 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司法审查活动,是 税务纠纷 的最终解决方式,具有终局审查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