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的性质公司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股权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其财产交付给公司。公司有效成立后,公司取得股东交付的财产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股东失去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有效成立后的公司股权。股权的行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度是基础,约定财产制度是补充。《婚姻法》第十九条特别强调,约定的财产制度应当以书面形式实施,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度。股权本质上是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如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不会发生变化。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婚姻法》解释(2)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另一半以上股东同意的书面解释,也可以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解释中看出。但是,作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做出司法解释时,不会忽视夫妻股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典型的合资性质,可以按照股份平均分割,不会影响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而有限公司具有明显的合资性质,股东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和公司法规定的潜在冲突。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和公司法规定的冲突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夫妻股权的分割只导致公司股东的数量,即有限公司的存在形式已成为中国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没有新股东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二,由于股权分割,夫妻双方都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最终不会超过50人。但在实践中,有限公司股东超过50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常不办理工商登记,执行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的规定。因此,在分割夫妻共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时,应考虑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并尽可能采取灵活的做法,如原股东收购部分股东的股权,减少股东人数,或采取隐名股东的做法。第三,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当夫妻一方属于公司发起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以一方名义分割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否则违法。笔者认为,理解本条款的规定,应从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来理解本限制的性质。公司法规定,本条款限制有关特定人员的股权转让,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与他人达成协议,主动以合同的形式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和股东资格,股权转让人取得对价的行为。由于离婚分割公司的共有股权或一方的死亡导致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股权分割引起的股权数量或股东姓名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行为,此类股权变更通常不会危及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夫妻关系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