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审判阶段各种证据都确定下来律师才能有效辩护,庭审前律师能做的事较为有限,其实律师真正重要的辩护是在庭审前,而不是“木已成舟”的庭审阶段。

曾有一位检察官朋友告诉我,他们欢迎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前向他们提出法律意见,对律师有理有据的观点他们乐于接受,在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起诉、如何起诉。一旦检察官的起诉意见经领导批准变成检察院意见,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坚决维护检察院意见,他们也会“死磕到底”。从办案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立场来看,“审前辩护”是在帮助他们,也是他们最容易接受的辩护方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他们软化立场承担的风险急剧增加。

一、刑事拘留阶段“有效辩护”

刑事拘留阶段是律师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此时公安机关往往只做一两次讯问,证据还不完备,嫌疑人还不适应被羁押状态,很容易被诱供。律师接受委托第一件事应该是去看守所会见,一方面稳定嫌疑人的情绪,避免“言多必失”;另一方面则是“反向侦查”,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只有嫌疑人情绪稳定,他才愿意听辩护律师怎么讲;只有嫌疑人信任律师,他才会密切配合律师。

辩护律师在与嫌疑人交流过程中,需要“望闻问切”四诊法。望,就是“看气色”。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是否萎靡不振、是否精神亢奋、是否有非法取证的迹象,需要辩护律师“一望而知”。观颜察色,对于可能无辜的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他们很容易流露出哀怨与恐惧。闻,就是“听声息”。嫌疑人、被告人言语中不经意间流露出自己对案情的看法以及对办案机关的态度,可以帮助律师发现更多的细节。他是做了什么担心被发现,还是没有做什么担心被冤枉,律师需要“学会倾听”,通过经验“听出”话外之意。问,就是“询问案情”。嫌疑人、被告人不知道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律师不可能听任他们去按照自己的意思讲述,而应该列出询问提纲,向嫌疑人、被告人查明他们做了什么、办案机关问了什么、他们回答了什么,去还原事实。切,就是“切中要害”。辩护律师通过望、闻、问,基本清楚了案件是否有破绽、破绽在哪里,也就可以“切中要害”,初步辩护意见基本完成。律师会见本就是“反向侦查”过程,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让嫌疑人、被告人信任自己,一步步反向推导出办案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缺乏哪些证据、哪些证据存在纰漏。如果说办案机关的询问,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抵触情绪,那么辩护律师的询问,嫌疑人、被告人很容易配合,毕竟辩护律师是“提供帮助”。律师会见也可以采取“四诊法”,望闻问切。当然,律师如同医生,他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同样是“治病救人”,律师治的是“法律”病症,更需要医者父母心。

辩护律师的专业解读,是获得嫌疑人信任的关键。第一次会见,辩护律师不仅要建立起嫌疑人对自己的信任,而且要通过法律咨询的方式交代清楚嫌疑人该如何面对以后的询问,还应该要求嫌疑人看清楚此后每一份文书并转述给辩护律师。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却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口供与侦查机关的问话,甚至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查对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律师需要帮助犯罪嫌疑人去查看侦查机关要求其签名的各种书证手续是否完整,从而律师不能直接查阅的证据都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来查阅。

我曾在深圳办理过一单刘某涉嫌逃税罪案件。我去深圳第二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在交谈中发现他作为会计师不可能知晓老板有“两本账”,老板也没道理告诉一个“外人”他有两本账。我直接告诉他,如果你说的是事实,那么你就不构成逃税罪的共犯。后来我向侦查机关快递一份刘某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拘留期满刘某也就获得释放。

二、批准逮捕后“有效辩护”

案件一旦批准逮捕,意味着办案机关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此时辩护律师要明确告知嫌疑人本案可能构成犯罪或构成重大犯罪的要点,同时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检察机关是否决定不再羁押。

办案机关是从“构成犯罪”角度入手,一步步“证实”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辩护律师则是从“不构成犯罪”或“构成轻罪”角度入手,一步步“推翻”或“存疑”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轻罪”。律师没有见到卷宗,可以通过嫌疑人了解情况,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不是“隔空猜物”,而是“按图索骥”。辩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需要注意办案机关证据是否充分,用法律规定说服办案机关。

我曾在惠州代理的邱某涉嫌贪污罪案件。我们发现反贪部门过于大意,以为嫌疑人认罪并退赃就已经“铁板钉钉”,高度依靠嫌疑人自己认罪,忽视了继续调查取证强化证据证明效力。我们立即向办案机关提出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嫌疑人认罪不能减轻侦查机关举证责任”,建议不予羁押。后来检察院对几名同案犯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本案虽然没有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却争取到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三、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

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方面说明案件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律师可以直接面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无需嫌疑人“中转”。律师与办案机关最好的交流方式是通过法律意见书,不过律师指出办案机关的证据漏洞也应该“有技巧”,坚持两个“凡是”。凡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证据漏洞,律师尽量不要去“提醒”,毕竟律师关注的是“当事人利益”;凡是退回补充侦查都无法补正的证据或者办案机关已经用尽了退回补充侦查权的,律师可以作为请求存疑不起诉的事由。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没有义务帮助办案机关确定嫌疑人“有罪”。

我曾在惠州办理过一单曾某涉嫌强奸罪案件。嫌疑人家属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找到律师,也就错过了侦查阶段阻止批准逮捕的“黄金三十七天”。我阅完卷后,向嫌疑人核实卷宗中存在的疑点,意识到目前的证据只能证明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不能证明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我通过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提出12条证据漏洞,并在与办案检察官约谈时提出,男女深夜去开房,不可能是“纯聊天”,女方作为成年人而且是单位小领导,应该清楚孤男寡女深夜开房是默许发生性关系。男女发生性关系,没有打斗的声音,没有搏斗的痕迹,衣裤完好无损,两人睡到第二天天亮,是女方的姐姐报警从被窝里抓获男方,这显然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公安机关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强迫受害人的行为。本案应该是同居男女发生口角的普通事件,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一方面本案存在诸多漏洞难以排除同居关系的合理怀疑,法律效果欠佳;另一方面本案定性为强奸犯罪,对同居男女双方的损害太大,社会效果也不好。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不能证明嫌疑人曾某有强迫受害人喻某的行为,本案也就顺理成章不起诉结案。

四、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取证”贯穿整个律师辩护全过程,曾有律师半开玩笑半认真说“不去调查取证的刑事辩护都是耍流氓”。我对这句话有所保留,认为律师调查举证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律师存在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律师存在调查取证的可能性。只要存在调查取证的必要且存在调查取证的可能,律师应该积极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需要积极介入调查取证,帮助办案机关查明事实。

律师调查取证需要确保自身安全,例如只向单位调查取证、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与证人第一次见面是在办案机关或其他律师事务所甚至公证处。也有人认为,律师自行取证仅限于客观证据例如书证,如果是主观证据例如口供,就应该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律师要学会保护自己,公证处公证、律师见证、办案机关做笔录,这都是保护自己的有效方式,只有保护自己才能帮助别人。

律师通过《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沟通,这不仅是一种工作交流更是一种知识探讨。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使这些观点不能完全被办案机关采纳,也会对他们有所影响。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不是敌对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完整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这才有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律师辩护最佳时机是在“审前”,律师“审前辩护”一方面“拦截”可能存在的无罪案件与非法证据,另一方面也是为“审判辩护”做好证据上与程序上的准备。一旦“庭前辩护”不能有效“拦截”,案件就会兵临城下进入艰难的“庭上辩护”阶段。

律师是司法的“谏官”,通过律师“有理有据”的“直言进谏”,使得办案机关“兼听则明”做出合理的裁决。律师对检察机关“狠一点”,检察机关就会对侦查机关“紧一点”,侦查机关办案也就“认真一点”,冤假错案也就“少一点”,中国法治也就进步一点。为了司法建设的整体进步,需要律师扮演“谏官”角色“犯颜进谏”,充当刑事司法“忠诚的反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