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入。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士兵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的生存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按具体年限分配给士兵的上述费用总额。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差额。第十九条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