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吗在托管人与保管人有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确定保管物的责任问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国家还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也应当按照保管物的使用之价值,对寄存人给付相当之报偿。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造成保管物毁损的怎么办保管人是指保管仓储物的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当把物品托给别人保管时,无论是作为托管方或是保管人,双方都是承担着一定的风险的,在双方有协议的前提下,保管人擅自随意处置保管物的,托管人可以要求赔偿,但如果遇到保管人非故意行为造成保管物破坏的,托管人能否要求赔偿就要按具体情况而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