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为预付房款或者服务费。
2、预付房款的,没有购买房屋时可返还团购费。认定为服务费,即使购房者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服务已经完成,返还概率是极低的。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界定: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