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宜视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损失,法院可支持借款期限内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倍以内的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超出借款期限的损失,以本金加不超过四倍利息作为基数,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不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贷款人的利息损失。至于,双方还约定了其他违约责任的,应当以给贷款人实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予以确认。

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