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

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扩展资料:

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立法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立法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