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