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补偿受害者在医疗服务方面的各种开支和因工作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基本营养费。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补偿义务人不同意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脏器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予以补偿。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第21条护理费用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士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用护工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岗位上工作的报酬标准。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人数来确定护理人员。照顾期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结合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情况确定护理等级。第22条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之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须凭正规的单据,凭证必须符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支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予合理赔偿。第24条营养费按受害人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