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中如何引用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或反诉原告,下同)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下同)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取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者间其他的区别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根据审判实践,对于符合条件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的证据(或证明力不足)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

1、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超过的部分应予驳回。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下同)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相对少见):义务人于诉讼时效期满后履行义务,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从而起诉到法院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的,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当然也就不同,故应分别对待。

一、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的情况

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在判决书中仅能引用程序法的有关条款。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能否适用程序法呢?笔者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虽然解决的是实体问题,但它具有两重性,即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又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故笔者认为适用程序法也是可以的,《民诉意见》第153条对当事人超过时效而起诉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就作了明确规定,而《民诉意见》很显然属于程序法律规范的范畴,那种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能引用实体法,不能引用程序法的观点是欠妥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仍不能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主张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将以其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而予以驳回。因此,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可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的情况

对于前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可直接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即被告依法应如何承担,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因为从逻辑上讲,引用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范围也就是告知了法律所不认可的范围。对于前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况,直接引用《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即可。对于前文所述的第三种情况,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