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退休证遗失后及时向发证社保局挂失,然后带上证件照去发证社保局补办新证即可。

补办流程:

1、向原单位提出诉求,请原单位开出退休证明;

2、向发证社保局挂失;

3、带上身份证、证件照、社保卡到发证社保局(你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局)重新办理退休证。

扩展资料

关于退休证的历史沿革

民主革命时期,干部队伍比较年轻,党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待遇上,基本实行供给制。因此,在解放区没有专门制订干部或职工退休的规定。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关于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简称《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费开支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规定,是与《劳保条例》平行的。从此,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普遍实行了退休(养老)的办法。

1978年6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颁布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前者关于干部退休的决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后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