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地产管理制度。军事地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不可或缺的有机整体。国家依法授予中央军委、总部持有军队房地产所有权,任何人员、组织、部队不得擅自出售、转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出售、转让军事房地产牟取单位或个人私利,侵犯国防资产产权,破坏军事房地产集中统一管理秩序,导致军事设施破坏、军事秘密泄露、国防资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对国防和军事建设造成严重危害。军委总部颁布的一系列房地产管理法规,严厉制止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管理不善、失职造成军事房地产严重损失的,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擅自处理军事房地产问题的处罚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利用军事房地产进行交易、发送人情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除限期收回房地产外,对决策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重行政警告,没收其非法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确保军队房地产管理法规的实施,必须打击严重破坏军队房地产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房地产。所谓军事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树木。(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规、擅自出售、转让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军事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和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土地和树木。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内务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这些规定和规定规定了军事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处理军事房地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军事房地产,违者属于擅自处理军事房地产。出售和转让军事房地产是处理军事房地产的两种主要方式。未经批准,本单位的房地产出售或者转让给其他军事单位。因为房地产的产权关系还在军队内部,不属于出售或者转让军事房地产。出售或转让是改变军事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如果只是临时出租或借给他人,到期收回,不改变产权关系,则不属于出售或转让。出售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军队房地产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房地产赠与他人或以换取其他物品。擅自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是指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数量较大、出卖、转让重要房地产、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军队正常训练、工作、生活、欺骗上级等。(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主体。虽然本条没有明确限制犯罪主体,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房地产的房地产属性,军事房地产的出售和转让只能由对房地产有管理权的人员进行。(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违反规定擅自出售、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人故意执行。明知军队房地产出售、转让必须经过合法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转让,即故意。军用物质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因此,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公民才能实施特定军用物质的生产和销售。实施购买行为后,不得将该物质出售给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否则再售行为可能构成转售军用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