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祖父母无权探视,孩子的父亲可行使探视权。探访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子女的权利。我们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父或母探视孩子”是以这一特殊身份为依据的权利,只有家长自己才能执行,其他人并不享有这项权利或替代行使。因此,在现行法律中,探望权是子女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像祖父母等近亲那样具有探视权。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只有父母或母亲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才有权去探望孩子。外公、外婆来看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许可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访孩子,就会侵犯监护人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