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行政管理实践中,经常有一些组织,它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法律、法规授权其对某类特殊的事项或者某个特定的行业领域进行行政管理。这些授权的组织在授权的范围和幅度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职权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而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即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地方人民政府,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该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国务院部门,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该国务院部门提出。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授权组织,是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授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才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在本条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因为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将行政管理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